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 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090.07.09明定金融重建基金之保存方式。094.06.22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