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2     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二)
相關圖表: 附表十二.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