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 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 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094.06.14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係以放款與存款為主要業務,若其經營發生問題,可能影響社會存款大眾之 權益,爰明定銀行應設置獨立於風險產生部門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如委員會、 小組等,以防範危及健全經營情事,並建立定期陳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