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 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 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信用合作社係以放款及存款為主要業務,若其經營發生問題,可能影響社員及社 會存款大眾權益,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 訂信合社應設置獨立於風險產生部門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如委員會、小組等, 以防範危及健全經營情事,並建立定期陳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