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企業經營之良窳,每繫於人事之臧否,票券商之能穩健經營,更需仰賴其操守廉
潔及高素質之業務人員。票券商辦理保證業務及短期票券自營、承銷業務,分別
具有創造信用及調度公司資金之效果,直接影響票券商經營,其業務人員若管理
不善,不僅將侵蝕其根基,危及經營,且將不利企業發票,擾亂票券市場秩序。
為維護票券交易之正常運作與投資者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
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
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登記、訓練及其他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規則定之。
二、本法施行後為使尚未取得應具備資格條件之業務人員能繼續執行職務,以避免影
響票券商業務之正常經營,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者
,不論其是否已合於本法規定之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均應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始得繼續執行職務
,屆期未辦理登記者,不得繼續執行職務。
三、本法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者,雖已得先行辦理登記,惟為貫徹本條規定
,並於第四項規定其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取得第二項規則所定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屆期未取得者,由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廢止其登記。
四、本條係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