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 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 ,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095.12.29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明訂票券金融公司應 設置獨立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