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經 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及通知監 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 再報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094.03.07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票券公司更審慎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參酌銀行資產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增訂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轉銷呆帳程序及決議方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