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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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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
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
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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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