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 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 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103.10.31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