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108.01.31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