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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
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
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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