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一、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目前證券投資信託實務,對於不
特定人募集發行之基金均由同業公會擬訂信託契約範本,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利業者遵循,爰於第一項明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為保護一般投資人,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
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
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
範本。至於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契約約定得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不
受本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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