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 : 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095.06.14一、條次變更。 二、茲因第二條放寬信用合作社得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爰參考「商業銀行投資有 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第三點第二項,修正第一款,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其他銀行 持股超過一年以上之原始取得成本應列為核算基數之扣除項目。原第一款後段移 列第二款,第二款移列第三款。106.07.28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