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考量信託業運用信託
財產於外國有價證券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性質類似,為使規範具
一致性,爰於第二款明定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
關規定。
三、信託業如投資涉及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為保障委託人,應限制其範
圍係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爰於
第三款明定。
100.02.17 除第十條所列修正理由外,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金
管會另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四二九九八號令明定證券商
受託買賣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及限制規定,爰酌修第二款文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