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 六點及第十點生效日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生效日起十日內,重新檢具書 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108.12.25一、本點新增。 二、本注意事項之修正目的係為將金融機構之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之觀念,落 實股權透明化,故要求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 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依本次修正規定重新申報。又為利 申報者充分瞭解申報內容及檢視自身股權情形,故給予緩衝期後再生效,以利遵 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