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10.21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於終止業務往來之客戶,原則上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
行銷,若客戶係終止部分業務,則應停止使用該項業務之往來交易資料進行行銷。惟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於終止業務往來之客戶,仍得繼續使用其資料作為行銷
使用,爰增列但書。若客戶終止與全部子公司之往來,則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
供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後,始得繼續使用;若客戶終止與部分
子公司業務往來,有關基本資料之使用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至與該部分
子公司之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則須於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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