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12.23一、第一項明定終止監管之事由,監管期間如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顯著
    改善而恢復正常營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完成合併或被概括承受;或資本持續惡
    化至嚴重不足、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或其他必要終止監管等情形;因監管目的已
    達成或無法達成,而須改採下一階段措施,監管人均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
    以利後續處理。
二、監管人實際負責監管任務,是否有實際情形須終止監管,由監管人擬具終止監管
    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爰於第一項明定。為明確終止監管後之後續處理,第二項
    明定,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之前一個
    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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