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依前條規定處理受接管金融機構時,得另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 列事項: 一、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標售策略、資產負債評估原則及方法。 二、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受接管金融機構評價報告及訂定標售底 價區間。 三、審議接管人提出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價小組之設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099.12.23參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明定接管人依第十一 條所定公開標售、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受接管金融機構讓與全部或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或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時,於必要時接管人得另設立評價小 組,專責辦理審議接管人委聘之財顧公司等單位所提出受接管金融機構之標售策略、 資產負債評估原則及方法、評價報告及訂定標售底價區間等事項。另接管人如設置評 價小組,應將該小組之組成成員及決議方式等相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