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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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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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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
      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
      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以雙方約定之
      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
      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
      ○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
      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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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