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委外催收之告知)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 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02.11.18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 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明定金融機構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應告知借款 人與保證人,及告知之相關處理程序,如未為通知時應負之賠償責任,以及金融機構 須公告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