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金融機構辦理前點所稱自用住宅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 定徵取一般保證人。 如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主動向金融機構提出一般保證人者 ,得不受前項限制。
103.11.12配合新修正之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定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如已 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約定徵取一般保證人。另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主動向 金融機構提出一般保證人者,得不受前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