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 應函報主管機關。
104.04.27針對電子支付機構有未依第四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之情事,規定基金會應函 報主管機關。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五條增訂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繳納本基金之規定,爰增訂「及第五條」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