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信託相關報表之報送) 委託人應定期提交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受託人, 供其核對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受 託人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
104.04.27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本點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