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於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前,應確認其業務服務網頁之 正確網址。 使用者瞭解電子支付機構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 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電子 支付機構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 ,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電子支付機 構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104.04.27一、參酌「網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規定為第一項之訂定。 二、於第二項明定使用者應確保其得即時收受電子支付機構業者依雙方所約定方式所 發出之通知,以避免後續雙方就有無收到相關通知之爭議。 三、為避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從事非法行為或侵害他人權益 ,爰為第三項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