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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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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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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於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前,應確認其業務服務網頁之
      正確網址。
      使用者瞭解電子支付機構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
      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電子
      支付機構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
      ,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電子支付機
      構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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