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104.06.02參照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訂定。銀行資產品質欠佳或資本計提不足時,其辦理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