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會會議之人員,對於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相 關書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於審查 之過程,亦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審查 會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純網路銀行設立所涉及之營業秘密, 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