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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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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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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客戶
      ,以符合本會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三八
      四九一九號令第一點有關高資產客戶條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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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