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準用之。 前條規定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六款 之資產配置時準用之。
106.08.08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現行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移列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