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銀行等之信,爰參考刑 法第三百十三條增訂本條,並將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收嚇阻之 效。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