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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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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5- 1  條
(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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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