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5.18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及第
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
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
將上開各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
之相關規定。
108.04.17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將特定犯罪
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
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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