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承諾之處罰)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 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承諾之處罰)
074.05.20原規定最高科以五千元罰金,因社會經濟情變動,其數額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 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情,分別予以提高,俾能適應需要。 078.07.17提高有關罰金之規定,以加強反面承諾之效力,將罰金數額從十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 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