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之資格)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付款人之資格)
066.07.23一 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 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 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證執票人之權益。 075.06.29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