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使用銀行名稱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違反使用銀行名稱之處罰)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相關罰則。 三、相關立法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