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 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089.02.02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關董事之選任方式規定於監察 人準用之。因此,公司法對監察人之選任方式亦已有明確規定,爰將現行條文有關公 股及民股監察人名額照股權比例分配之規定刪除,並列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