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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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