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提用、購入、或結購之外匯)
左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
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二、航運業、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
用及款項。
三、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四、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
外家屬費用。
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八、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九、其他必要費用及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