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抗辯)
062.05.28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本法第十四條已有明文規定 ,而詐欺未有不屬於惡意者,條文既已明列惡意,即不必再有詐欺字樣,以免解釋上 發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