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
(所得免稅)
072.12.12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以鼓勵國內外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之經營。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自應按國外銀行之融資,依所得 稅法規定辦理。086.10.08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 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