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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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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所得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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