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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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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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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