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之人數及任期)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 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 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社員代表之人數及任期)
082.12.03一、社員大會為信用合作社最高權力機關,惟因社員人數眾多,召開社員大會有其實 際困難,爰參照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明定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 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社員代表大會並得代替社員大會行使職權。 二、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眾多,為利於社員代表行使職權,故於條文中明定代表人數 之最低及最高限,並將其任期亦明定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