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前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106.05.22一、條次變更。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事項尚涉及銀行因應調整內部作 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六個月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