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101.09.06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