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 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營業執照)
090.07.09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為特許事業,其管理將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參考銀行法第五十四 條及第六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繳 納執照費,並規定有關公司登記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程序。094.05.18鑒於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 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