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釐訂本基金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清理後之所得,得列入本基金。
094.06.22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本基金所承受資產之處分方式得多樣化,以增加其流動性、獲利性,減少公
共資金支出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本基金之運作多委由存保公司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該公司為辦理本基金之委
託業務時,其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四、本基金主要業務為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論動用資金、處分資產、舉借債務
或投資,均著重時效,以期迅速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爰增訂第四項排除預算
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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