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 ,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信用合作社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 及緊急應變計畫。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之。因應信用合作社 經營所衍生之風險,增訂信用合作社風險控管原則,督促信合社建構有效之風險 控管機制,強化並落實風險管理。 新增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