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記載之事項)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 (居) 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申請書記載之事項)
090.07.09一、申請新設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公司名稱、實收資本總額、 營業計畫、本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及發起人之相關資料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