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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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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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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中詳列利率及各項費用之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
      ,讓申請人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
      表示之方式確認,並於金融機構網站上揭露前開資訊,以利民眾查
      閱及比較。
      為提醒民眾重視自身信用,金融機構於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下方,
      應以顯著方式加註「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而影響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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