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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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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支出之審核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應付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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