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
099.02.04一、本條新增。 二、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其投資範圍應依相關法令得投資之範圍辦理,爰於 第一款明定不受第十條至第十二條限制。 三、為使修正後規定不影響依現有法規投資之部位,爰於第二款明定排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