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 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 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錄。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104.01.22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備信託業務之法制架構,參酌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 定,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申 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相關應遵循事項。